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孙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六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陕E*****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澄城县万泉街八路,执勤民警田某某带领辅警袁某某、张某某等人使用指挥棒示意被告人孙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检查,驾车欲逃离,并将站在车辆右侧的执勤辅警张某某顶在引擎盖上强行行驶至**小区门口,将民警拖拽约190余米后因小区大门关闭被迫停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0.2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辨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拒不配合警察执法检查,强行驱车顶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一年,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荣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