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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莒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45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果庄镇海坡小学路段处,与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执勤民警在莒县人民医院抽取孙某某血液进行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mg/100ml。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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