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现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晋EA****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贸城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 证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75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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