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9时5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南行驶到新兴镇路段时,与停在路面北侧李某某驾驶的辽L****9号轿车相撞,事故中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经过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