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公寓日租房**室,容留柳某某、石宏宇、张雪雯、石某某(绰号:科长)吸食毒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柳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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