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开平市**镇东方**村**巷**号。2002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吴绮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杨某某停放在开平市**镇**村村口路段的小汽车阻碍其通行而心生怨愤,先后使用木块、石块打砸上述小汽车车身及挡风玻璃,并将点燃的废布料扔进该车后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小汽车损失价值12894元。同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欧某某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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