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涧西区黔川路蓬莱A区4号楼2单元一楼楼梯间内,趁四周无人,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魏某某的蓝色新日电动车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359元。
2、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涧西区黔川路蓬莱A区4号楼3单元一楼楼梯间内,趁四周无人,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吉某某的白色爱玛小踏板简易式电动车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429元。
3、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涧西区黔川路新唐村老字号牛肚王南侧新建街37号门前,趁四周无人,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仝某某停放在此的黄黑色雅迪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以14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504元。
4、2019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高新区孙旗屯孙石路与青岛路附近,趁四周无人,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白色爱玛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576元。
5、2019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涧西区黔川路蓬莱A区1号楼3单元一楼楼梯间内,趁四周无人,使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袁某某的白色五星钻豹简易电动车盗走。后到联盟路向阳路欲销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购物发票等;
2. 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付某某、袁某某、魏某某、吉某某、仝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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