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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6日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左右购买一台组装摇摇儿童游戏车,并于2017年将该摇摇车放置在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其自家经营的理发店内,该摇摇车可供他人投币使用。被告人孙某某已经预见到该摇摇车无相关质量合格凭证,内部可能存在老化、锈蚀、漏电等安全隐患,从未对该摇摇车进行过安全检测和漏电保护的情况下,轻信摇摇车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将该摇摇车电源接入到未接漏电保护装置的插盘上使用。2019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在该摇摇车旁边玩耍的刘某甲(男,6周岁)因右手手臂触碰到摇摇车底部铁架上,致使刘某甲被电击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系触电死亡。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宿州市桥区永安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苏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解剖图;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附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已经预见到其安装的摇摇车存在漏电安全隐患,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造成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媛丽

                         代理检察员    刘福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壹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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