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组,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期间,朱某某将内乡县余关乡**村王某某猪场化粪池的建设全权委托于带班工人孙某某负责管理。2018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带领樊天才等七名工人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时,樊某某不慎从化粪池上岩坠落底部,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无施工资质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工作,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业

徐阳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