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27日因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县*镇*村村民赵某某扬言要告发被告人孙某甲等人非法卖砂的事情,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去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吓唬吓唬。被告人孙某甲准备了腊条杆子、医用口罩等工具,并带领被告人孙某乙等人事先指认了赵某某位于*县*镇*村的住宅。当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乙驾车拉着王某等人到赵某某家胡同口,王某等人戴着医用口罩、拿着腊条杆子侵入赵某某的住宅殴打赵某某,将赵某某头部打伤,后被赵某某拿起室内的鱼叉打跑。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香书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案发现场照片;5.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未经许可闯入他人家中,扰乱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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