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53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20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前后,孙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左某。在微信聊天中,孙某某对左某谎称其名字叫陈某东,在蒙城县公安局特警队上班。后两人在交往中,左某对孙某某说其朋友的孩子想到蒙城师范附属小学入学读书,问其能否办成此事,孙某某告诉左某可以办成,但每个孩子要收15000元的“活动费”,左某信以为真,后通过不同方式给孙某某35000元,孙某某得到钱后逃跑至外地,断绝与左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左某对孙某某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学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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