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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道**幢**房,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7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是母女关系,共同居住在肇庆市端州区**幢**房。被告人孙某甲因该房屋产权问题以及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产生争执。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冲完凉坐在客厅吹头发时,用铁锤朝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猛砸几下,致其当场昏倒,随后又将被害人张某某拖到洗手间,使用菜刀在被害人张某某颈部来回切拉,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钝器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孙某甲作案后于2018年7月15日5时许委托小区保安代为报案并在留在作案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铁锤、菜刀等物证;2.被告人孙某甲户籍资料、房产证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4.法医学DNA、尸体解剖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兰芳

2019年1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光盘2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被告人现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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