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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爱民、李某某、杨某某等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孙爱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524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1984年1月25日,因盗窃罪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3********,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93********,彝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爱民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因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爱民通过淘宝平台多次向“**工艺品”(店主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孙爱民通过淘宝平台两次向“**工艺品”(店主方某某,另做处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后被告人孙爱民通过广告宣传、电话、微信联系、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先后向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孙某乙(另作处理)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

具体是:

1.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孙爱民通过淘宝平台以3359.00元的价格先后4次向张某某开设的“**工艺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38支,后孙爱民通过淘宝付款给张某某。

2.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孙爱民通过淘宝平台以1222.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向方某某开设的“**工艺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40支,后孙爱民通过淘宝付款给方某某。

3.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到孙爱民工作的昌宁县客运站值班室内,用现金交易的方式,以40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5支(含1对2支)。

4.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孙爱民工作的昌宁县客运站值班室内,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1支。

5.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孙爱民工作的昌宁县客运站值班室内,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1支。

6.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孙爱民到**汽车修理厂推销“岩羊角”时,被告人苗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1支。

7.2019年3月2日,徐某某到孙爱民工作的昌宁县客运站值班室内,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1支。

8.2019年2月27日,孙某某(另作处理)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与孙爱民购买得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1支。

2019年8月13日,民警持搜查证对被告人孙爱民住宅及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岩羊角”及挂件61支(件)。

经鉴定:在被告人孙爱民办公地点及住宅内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43支(含1对2支)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斑羚属斑羚Naemorhedusgoral,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计经济价值245000元;4支(2对)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鬣羚属鬣羚Capricornissumatraensi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计经济价值80000元;2支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原羚属黄羊Procapragutturosa,计经济价值5000元;1支为三有动物:偶蹄目鹿科麂属赤麂Muntiacusmuntjak;10件(疑似动物挂件)为非动物制品;另有1支为未知制品;合计经济价值33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与孙爱民购买以及孙爱民出售给孙某乙的各1支(共5支)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斑羚属斑羚Naemorhedusgoral,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单支经济价值为5000元,共计经济价值2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与孙爱民购买的5支(含1对)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鬣羚属鬣羚Capricornissumatraensi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计经济价值55000元。

上述59支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共计经济价值为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爱民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爱民、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孙爱民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绍建

检察员:张艳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爱民现羁押在昌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苗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57****、1598751****、1518756****、1533431****、152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5.情况说明壹份;

6.昌宁县森林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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