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某某县某某镇南大门某某煤场。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陕C****K号白色吉利金刚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凤翔县城关镇南关十字路口西面时,被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凤翔县医院进行采血。经鉴定,被告人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连某某证言;
3案发地辨认笔录;
4、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孟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媚
附:1.被告人现在凤翔县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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