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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建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孟建成,男,聋哑人,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区**街**号。200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建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孟建成至本市拱墅区**路***号烟酒便利店,趁店主王某甲不备之际,窃得货架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848元的和天下香烟。

2019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孟建成至本市拱墅区******苑*号**苑烟酒店,趁店主王某乙不备之际,窃得货架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424元的阳光利群香烟及一条价值人民币720元的休闲利群香烟。

2019年7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孟建成至本市余杭区**街道**组**塘**号烟酒店,趁店员褚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货架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14元的七匹狼(蓝钻)香烟及一条价值人民币263元的土楼(1575冰抹茶)香烟。

2019年7月26日,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街**号**客栈***室抓获被告人孟建成,并在房间内查获一条七匹狼(蓝钻)香烟及一条土楼(1575冰抹茶)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孟建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建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 3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建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建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孟建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幸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建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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