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8月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检察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7日、201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吴某某(已判决)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党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在白城市经开区于家村一处平房、白城市洮北区****小区11楼等地开设赌局。被告人孟某某、吴某甲(已判决)等人在赌局中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负责“抽水子”、记帐工作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等人的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明知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局是非法行为,而在赌局从事记帐、“抽水子”等工作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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