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0********,水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县百泉镇多次盗窃,涉案金额2950元。
1.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孟某某独自窜至独山县百泉镇第四幼儿园对面一小区入口处,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骑到百泉镇**徐某某经营的“**寄卖行”销赃得款800元,用于消费。案发后该电瓶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093元。
2.2020年1月12日20时许,孟某某独自窜至独山县第一幼儿园旁边的巷子里面,将被害人陆某某一辆爱玛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骑到百泉镇**路罗某经营的“**寄卖行”销赃得款450元,用于消费。案发后该电瓶车被追回发还失主。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28元。
3.2020年3月22日22时许,孟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广告”复印店内,趁被害人邹某趴在桌子上睡觉之机,将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自己使用后丢失。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62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物品寄卖单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胡某某、陆某某、邹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罗某、邹某某证言的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7.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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