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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麒麟区珠街街道**村委会****号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3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到曲靖市中医院儿科门诊二诊室内,将被害人樊某某放于诊室凳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900元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后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某后其于2019年3月27日到建宁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侦查人员已依法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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