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0********,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长岭县**镇**村**社,原**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在任某某镇某某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010年**镇**村发包村机动地(即林业队地)收入中的6.2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本人吃喝、随礼、日常生活花销等支出;2007年以来,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用集体财产支付个人用车费用1.528万元。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计侵占保安村集体财产7.7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悔过书、孟某某缴回赃款存折复印件、被调查人自认情况表、到案经过、**镇财政所说明、说明书、**村账外收入统计、提取笔录、**村发包村机动地收入票据复印件、草原承包合同及票据复印件、**村发包收入账内明细、孟某某侵占的机动地粮食直补明细、**镇关于**乡各村粮食直补情况的说明、直补折复印件、粮食直补资金领取花名册、直补资金支款凭证复印件、证明、**村交修路集资款明细及票据、**镇收**村修路集资款明细、孟某某个人用车车费明细、**村账外支出车费、车费支出票据及车费记录本复印件、**村账外招待费支出明细、**村招待费票据复印件、**村账外其他杂支支出明细、收据复印件、**村账外杂支票据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魏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胡某甲、李某乙、刘某乙、魏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季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村集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春艳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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