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陈**谎称其姐夫是省政府督查室领导,其姐夫能帮别人安排到政府部门工作,以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财物。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将被害人陈**朋友孙**儿子卢**安排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上班,骗取人民币12万元,并承诺3-6个月内安排卢**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上班,被告人孟**收取钱财后,没有去找任何人办卢**去中州办事处上班的事,也没有能力安排。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将被害人陈**的亲戚李**安排到商丘市平安办事处上班,骗取人民币85000元,并承诺3-6个月内安排李**到商丘市平安办事处上班,被告人孟**收取钱财后,没有去找任何人办李**去平安办事处上班的事,也没有能力安排。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将被害人陈**朋友范**儿子孙**安排到商丘市烟草局上班,骗取人民币12万元,并承诺3-6个月内安排孙**到商丘市烟草局上班,被告人孟**收取钱财后,没有去找任何人办孙**去商丘市烟草局上班的事,也没有能力安排。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将被害人陈**朋友姬**安排到永城市环保局上班,骗取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孟**收取钱财后,没有安排姬**去永城市环保局上班,后孟**失联。该案件立案后,陈**将17万元退还给姬**。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将在商丘市梁园区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工作的被害人陈**提成副科级,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孟**收到钱之后,没有去找任何人办陈**副科的事,也没有能力处理。
6、2019年9月份,被告人孟**谎称能为被害人陈**等人位于商丘市平台镇街上的房子办房产证,骗取人民币3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把房产证办成,被告人孟**收取钱财后,没有去找任何人办房产证的事,也没有能力办理。
7、2019年10月份,被害人陈**亲戚陈**因涉嫌诈骗被商丘市睢阳区刑警队刑事拘留,被告人孟**谎称能为陈**办理取保候审,骗取陈**的父亲陈**人民币8万元,后取保候审未办成,孟**一直推脱不退还钱财。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周**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等人陈述;4.被告人孟**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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