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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孟庆有,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捕前住通辽市****组,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庆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庆有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后三人已判刑)于2019年2月17日上午,在九台通往农安的客车上,以秘鲁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庆有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书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庆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庆有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孟庆有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庆有现被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和起诉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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