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庆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庆有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后三人已判刑)于2019年2月17日上午,在九台通往农安的客车上,以秘鲁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庆有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书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庆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庆有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孟庆有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庆有现被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和起诉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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