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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中共党员,住日照市东港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鲁L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镇安家村市场,沿村村通道路行驶至安家一村南侧路段处,将车停放在路东侧开车门时,与被害人安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安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宁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方利的证言;(5)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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