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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安某甲逃税、单位行贿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119**********,汉族,专科毕业,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号软件园二期**单元**号。2019413日因涉嫌逃税罪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6日经本院以涉嫌逃税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单位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区**大街**号*栋,法定代表人安某乙,男,身份证号码23213119**********。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12919**********,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人安某甲涉嫌逃税罪一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税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7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被告单位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由富锦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逃税罪

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06月16日成立,被告人安某甲是实际经营者。该公司于2010年11月,在依兰县承揽鸿泰家园****小区项目,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75,935,785.20元,应纳税款人民币10,412,403.80元,实际缴纳税款人民币2,443,813.43元,未缴纳税款人民币7,968,590.37元,占应缴纳税款总额76.53%,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仍未补缴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安某甲于2019年4月3日在北京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嫌犯罪移送书、涉税专项检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公司档案、变更登记档案、情况说明

2. 证人马某某、孙某某、萨某某、于某某、隋某某、关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精诚税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

5. 依兰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单位行贿罪

2012年初,时任黑龙江省**县县委书记封某某受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安某甲请托,向时任**县财政局局长杜某某打招呼,让其帮助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县财政局职工团购小区开发权,在封某某的帮助下,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安泰财智时代小区”项目开发权。为感谢封某某的帮助, 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安某甲分2次在哈尔滨市向封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财务资料、**县发改局文件、**县财政局与安泰集团协议、封某某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安某乙、安某丙、封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仍未补缴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作为单位实际经营者,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甲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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