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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面包车沿古碑镇沿河路往格林豪泰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青丁路29公里300米处被缉查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lOOml ,随后民警将宋某某带至古碑镇中心卫生院依法提取血样。2019年11月19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OOml。

当晚20时2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同年12月3日,宋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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