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委书记,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21日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K****色**牌小型轿车,沿S2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06省道30公里**庄村路口处时,被执勤的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5.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227号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查获光盘1张;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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