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2018年5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12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E1R***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自滑县**路与**路交叉口的某某饭店出发,行驶至滑县**镇**路**医院附近时,下车与此前一起吃晚饭的王某某发生打架纠纷,后被交警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抽血照片2幅;2. 被告人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记录证明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19〕1146号鉴定书;6.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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