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巷**栋**单元**室,现住址:景德镇市昌江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宋某某2016年在景德镇市**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帮助过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房屋买卖等相关事宜,2019年6月下旬,李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宋某某,向其咨询买房一事,宋某某向李某某许诺会帮其寻找优质房源。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要求李某某交纳3000元购房意向金,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转账3000元。2019年7月初,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朋友圈得知其曾经的同事万某某在出售**花园**栋**单元**室这套房屋,于是带李某某前往**花园看房。后李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表示愿意购买此房,要求宋某某与房主积极沟通,希望能以较低价格购得此房,宋某某随即答应并以此为由要求李某某交纳定金22000元。2019年7月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宋某某转账22000元。之后李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尽快安排签订购房合同,因在外欠债受到债主多次催债,被告人宋某某便伪造**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伪造的**房产公司印章盖在合同上,后在李某某住处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宋某某以合同内约定的10万元购房定金为由,又向李某某索要8万元购房定金。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交给被告人宋某某现金1万元,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转账2万元,按照宋某某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向其债主汪某某提供的廖某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9年8月初,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及公证手续,宋某某又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契税为由,再次骗取李某某15000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为了使李某某相信其还在商谈房价的事,又伪造了一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协议书。
事后,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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