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区,居住地龙山县民安街道书院坪社区朝阳路**号**宿舍**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龙山县看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某到来凤县城精神堡附近从一老人手上买了300元约0.3克的毒品冰毒,之后返回其位于龙山县**宿舍家中,并用微信语音电话叫吸毒人员沈某某、姚某某、向某某来家中吸食冰毒。人到齐后,宋某某购买矿泉水和吸管在家里临时制作了吸毒工具,拿出冰毒,然后四人在其卧室轮流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湘西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对宋某某讯问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沈某某、姚某某、向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累犯、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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