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845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高安市瑞州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10月2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号小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路**南大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锋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