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家住**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崇仁县公安局从陕西省女子监狱解回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付某某(已捕在逃)、邱某某(在逃)窜至崇仁县**镇**路菜市场附近寻找作案对象。11时许,三人在**路农业银行门口遇见邹某某,付某某便以丢失孩子欲找算命先生卜算孩子下落为由与邹某某搭讪,邱某某则假扮路人称知晓该算命先生下落,后付某某、邱某某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说服邹某某陪同前往。三人一同来到假扮算命先生孙女的宋某某处(**路*电影院对面一居民楼巷子里),宋某某称邹某某家人有血光之灾但可以拿钱和贵重物品“押宝”通过“作法”化解。邹某某信以为真,当日12时01分、12时22分先后到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分别取现4万元及3万元,然后带上7万元现金及家中所有的金首饰(男士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女士金项链一条)回到宋某某处,并按照宋某某的要求将上述财物用塑料袋包好,放入宋某某提供的酒盒中让宋某某“作法”,邱某某、付某某则趁邹某某闭眼许愿之际将装有现金和金首饰的酒盒与空酒盒调包。得逞后,宋某某、付某某、邱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邹玉英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及辩解;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采取“调包”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额数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此外,被告人宋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具有《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一张(视听资料);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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