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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当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微信号song***(昵称为“**”),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信息,以销售口罩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四起。

1、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购买N95口罩30个,被宋某某骗取420元。

2、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蓝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2500个,被宋某某骗取3500元。

3、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20包,被宋某某骗取560元。

4。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傅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500个,被宋某某骗取700元。

以上四笔共计人民币5180元,宋某某到案后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宋某某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谢某某、蓝某某、陈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突发传染病防治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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