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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老某某性别:男196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9********苗族文盲或者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镇**村**号;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01993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将其父亲过世时遗留给他的一支火药枪存放家中。2019年9月2日,榕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因宋某某威胁他人而到其家中进行检查,发现宋某某持有、保管的火药枪放在家中一楼。随后宋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民警将查获的火药枪送至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过鉴定:宋某某持有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物证: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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