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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宋某甲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街**巷**号,现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其租住的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工作室,以投资理财的理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传播、互相介绍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止目前,已接到139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吸收存款金额达569.37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00.87余万元,大部分钱款用于客户返利及交给其上级代理“娟某某”(情况不详),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刘某某、成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宋某乙、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宣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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