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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宛某甲、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宛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社区**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3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5月26日,因赌博被庐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7年6月23日,庐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4日被云南省澜沧边境检查站抓获,寄押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同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宛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宛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宛某甲先后邀集厉某甲、张某甲、吴某某(均已判刑),在庐江县**镇**室,利用互联网传输境外“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视频开设赌场,组织沈某某、梅某某、厉某乙、陈某某等十余人进行赌博。被告人章某某在收取张某甲的买分款后向张某甲提供“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将赌博网站按下注数额1.2%的返利款转给张某甲。被告人宛某甲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张某甲、吴某某先后操作电脑进入“百家乐”赌博网站,负责参赌人员下注、赔付等,厉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被告人宛某乙在2018年12月17日至23日受宛某甲邀集在赌场内负责为赌场记账等。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宛某甲与厉某甲、张某甲共获取赌博网站返利款人民币60000余元,予以平分;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宛某甲与厉某甲、吴某某共获取赌博网站返利款人民币8000余元,除去费用后,每人均分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章某某获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宛某乙在为赌场记账期间,该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400000余元,获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宛某乙起辅助作用。

被告人章某某、宛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宛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寄押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张某甲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600********在2018年12月17日-23日的转账流水、释放证明书;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厉某乙、梅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设立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宛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仍提供帮助,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宛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宛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宛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宛某甲、章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宛某乙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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