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宫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灵丘县河浙村附近路段,与步行人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灵丘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宫某某民事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灵丘县人民医院出诊病历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简要案情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

3.证人高某乙、钟某某的证言及中国移动通话详单;

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中国移动通话详单;

5.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灵丘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委托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8.社会调查委托函、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臧永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灵丘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3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