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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宫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22时许,酒后驾驶的吉G2****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路**小区门前路段,与刘某某驾驶吉G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经检测,宫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15.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车辆痕迹、物证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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