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3********,满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辽宁省**镇**委**组**号,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容某某驾驶吉A****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集锡线271KM+100M(东辽县渭津镇陈家村一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车某某及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东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容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广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