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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队**号(以上为自报)。2020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容某某醉酒后驾驶桂NW****号两轮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7260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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