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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寸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寸波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49********,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寸波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其家中贩卖给孟波某某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2019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寸波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寸波某某房间左边的床尾上查获用透明玻璃瓶包装海洛因二瓶,经称量,分别净重0.03克、0.22克;从被告人寸波某某房间右边床头白色枕头里面查获外用红色红山茶烟盒装内用透明玻璃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39克;从被告人寸波某某房间左边的床头上查获黑色TOKEN牌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68758****);从被告人寸波某某房间左边床尾垫子下面查获人民币90元(50元面值1张,10元面值3张,5元面值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寸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寸波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寸波某某现被本院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8812****。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1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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