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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尕藏尖措)(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尕某某,又名尕白,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27198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甘肃省夏河县人,住甘肃省夏河县**乡***村委会**自然村**号。2011年1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夏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后再次伙同他人涉嫌实施了多次盗窃犯罪行为,于2018年5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其负案在逃后,于2019年11月26日在家人陪同下到合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合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被告人尕某某伙同才某某、高某、贡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双排客货车流窜至合作市佐盖多玛乡合冶公路56.7公里处,将路边(周某家)的7头牦牛盗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贡某某销赃后,四人平分赃款各自挥霍,赃物未追回。经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7头牦牛总价值为30050元。

2、2017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尕某某伙同高某、才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双排客货车,从夏河县阿木去乎镇来到合作后,流窜至卓尼县康多乡多玛村多藏自然村时,发现路边(蔡某某家)一个牛圈无人看管,随后三人从牛圈内盗的三头西门塔尔奶牛,装车后逃离现场,后三人将所盗的三头牛均分。被告人尕某某分得的一头西门塔尔奶牛死亡,其家属向被害人蔡某某丈夫张才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高某、才某某返还了被盗的两头牛,并各自给被害人赔偿了0.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卓尼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三头西门塔尔奶牛总价值为44400元。

3、2018年3月8月晚,被告人尕某某伙同才某某、高某、贡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双排客货车流窜至合作市佐盖多玛乡合冶公路56公里处,从公路边草山沟盗得(贡某某家)10头牦牛后装车逃离现场。后四人每人分得2头牦牛,变卖后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赃物未追回。经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10头牦牛总价值为35850元。

4、2018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尕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甘N485**)伙同高某流窜至合作市佐盖多玛乡德合茂三队被害人完某某家牧场内,先后两次从羊圈内共盗得10只羊后驾车逃离现场。尕某某将盗窃羊只销赃后,二人平分赃款并各自挥霍,赃物未追回。经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10只羊总价值为15800元。

5、2018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尕某某驾驶其蓝色夏利轿车(甘N4***)伙同才某某、贡某某流窜至合作市佐盖多玛乡新寺行政村被害人昂某家的羊圈内,盗得4只羊后驾车逃离现场。尕某某将羊拉去销赃,破案后赃款物未追回。经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4只羊总价值为4100元。

被告人尕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伙同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逃一年多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考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甘N485**蓝色夏利轿车一辆;2、人口信息查询单、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贡保当知、旦木周草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贡某某、完某某、昂某等人的陈述;5.价格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与他人结伙多次盗窃牛羊,价值达13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案犯高某、才某某和贡某某三人均已判决,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判处被告人尕某某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继生

检察官助理:李秋石

                                  20200420

附:

1、被告人尕某某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卓尼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5、《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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