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园**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晋E****8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马村镇陈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唐东村口路段时,将由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陈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造成薛某某、苏某某、陈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10月09日21时10分许,在尹某某家将其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苏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399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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