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其邻居田某某家,趁户主外出家中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其家中,窜入一楼田某某房间内,盗走放在床头柜上正在充电的vivo牌Y67L型号手机一部、女士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三张银行卡、240元现金),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福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