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队**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队**号。被告人尹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阜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其中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2015年3月,被告人尹某乙为了获得2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伙同尹某甲冒用低保户尹某丙的名义进行申报,后在尹某甲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队的宅基地上盖建瓦房两间。同年12月,以尹某丙名义申报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通过审核,并到达尹某丙账户。2016年1月9日,尹某甲将该2万元补助资金取出并占为己有。后因阜阳市颍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尹某甲于2017年6月8日退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证人尹某丙、任某某、康某某、尹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扶贫项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赃款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910****;被告人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6月8日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退至颍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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