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81********,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乡**村委会**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龙县检槽乡检槽村委会村尾组尹某甲户与同村杨某某户因琐事存在多年矛盾。2019年3月29日,杨某某到尹某甲户房子背后村尾组集体防护林内砍伐杂木树,后被尹某乙(系被告人尹某甲哥哥)发现后制止。同年4月2日,杨某某夫妇再次到尹铁平户房子背后村尾组集体防护林内将杂木树砍成柴并运回家。尹某乙知道后便打电话给杨某某儿子欲阻止杨某某夫妇,但杨某某夫妇不听劝阻。被告人尹某甲得知后心生怨气,遂于4月6日7时30分许,从家中携带一把砍柴刀到村尾组炸药房杨某某户的退耕还林地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户的3棵核桃树砍倒,后又到村尾组皂溪场杨某某户的退耕还林地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户的4棵核桃树砍倒。
经鉴定,杨某某户被砍伐7棵核桃树的林木立木材积(蓄积)为0.38立方米,林木价值(林木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户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尹某乙、段某某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为泄愤,以损毁核桃树的方法破坏杨某某户的生产经营,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83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29****。
2.侦查卷宗2册,本院取保候审材料及认罪认罚材料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作案工具砍柴刀1把现扣押于云龙县森林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