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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居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居某,男,维吾尔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21996********,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新疆**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06日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00时8分许,被告人居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在喀什市**乡**村**组路段由东向西直行时与由东西方向的行人吾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吾某当场死亡。

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31011201900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居某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吾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某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不都热依木麦麦提

助理检察员:艾则孜江·买买提依明

(院印)

2020年01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2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喀什市

3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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