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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垦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3********,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石河子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石河子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新C*****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牵引新B****挂“宇畅”牌重型自卸全挂车,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6公里+950米路段处时,将醉酒躺卧在此路段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接处警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常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等信息。

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准驾车型、检验时间等信息。

4超载凭证及检测单,证实超限超载比例。

5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此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方式、原因,血液中乙醇成分检测结果,肇事车状况及接触部位等信息。

10.出警证明,证实十户滩派出所处警经过。

11.证人屈某甲的证言,证实此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1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此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判处,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石河子市**小区**栋**室,电话1880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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