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户两轮摩托车在榆林市榆阳区242国道610KM+165m处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屈某某车辆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9.98mg/100ml。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研究认定: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7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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