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岩某某(自述),又名“王某某”,男,18岁,德昂族,系国籍不明人员,文盲,住缅甸**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岩某某与嫌疑人“岩某甲”(在逃)、嫌疑人“岩某乙”(在逃)在中山至芒海国防道芒市**乡**村委会**三组岔路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为云N*****)。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7元。
2、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与嫌疑人“岩某甲”(在逃)在芒市****路**酒楼门口的路边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为云N*****)。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4元。
3、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与嫌疑人“岩某甲”(在逃)在芒市**大街**广告公司旁的路边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为云N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6元。
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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