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5日抓获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3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R****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内黄县020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镇**村路**照明门市前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豫E****警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郜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轻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鉴定,被害人郜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岳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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