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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缪斯酒吧因琐事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处警民警接处警过程中,崔某某、杨某某辱骂、撕扯、踢踹民警贾某某、宋某某、冷某某等人,致贾某某、宋某某、冷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崔某某、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贾某某、宋某某、冷某某对崔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主动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从宽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警官证明、单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宋某某、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应从重处罚;杨某某、崔某某系被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民警贾某某、宋某某、冷某某对崔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旭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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